劳动争议中追讨工资的途径有哪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8-29 11:48) 点击:362 |
拖欠工资是发生劳动争议最多的案件,对于欠薪讨薪依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劳动争议中追讨工资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1、协商:就是直接找老板要工资,可以协商支付工资的方式、时间、金额等。 2、仲裁: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在仲裁申诉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3、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一审后,一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4、申请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单位拒绝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支付工资并加付赔偿金,甚至给予处罚。 6、追讨工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工作后,要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维权时有法可依。 2、注意搜集或保存用工的证据材料,如工作证、工资单等。 3、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先尝试与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4、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或者不方便与单位协商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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